分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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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等教育学会实验室工作分会章程 (2020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西省高等教育学会实验室工作分会(通常称为“江西省高校实验室工作研究会”),是江西省高等教育学会的一个分支学术机构,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实验室管理工作分会(通常称为“全国高校实验室工作研究会”)的会员单位。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西省高等学校实验室、资产及设备(设施)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江西省高校广大实验室与设备(设施)技术、管理和教学工作者,开展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设备资产管理、大型仪器开放共享、仪器新功能与实验技术方法开发、实验室安全、实验室工作信息化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健全实验室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实验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高等学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提升我省高校实验室与设备(设施)治理水平,为高校实验室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在江西省高等教育学会领导下,接受江西省教育厅、全国高校实验室工作研究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驻地为理事长所在单位。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索高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室技术安全、设备(设施)与资产管理、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发、实验室队伍建设、实验室信息化等工作的理论和方法,推进实验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高校实验室与设备(设施)基础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工作,对实验室与设备(设施)管理提供咨询与建议,协助编制高等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有关标准、规范和条例,协助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效益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三)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学术研讨与经验交流,组织开展高校实验室工作研究成果评奖和高校实验室工作先进评选活动;

(四)发展与其他学术团体的友好联系,促进与其他省(市、区)实验室工作研究会和国际、港澳台有关高校实验室工作的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会,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活动;

(三)在实验室与设备(实施)工作方面有一定成绩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享有本会学术论文征集评选、研究项目申报、成果评奖和工作先进评选等资格;

(三)对本会的工作和活动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宣传本会,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积极开展学术和工作研究,认真撰写并及时向本会提交学术研究成果和工作研究报告等有关资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向本会推荐一名单位负责人或实验室、设备(设施)、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会员单位代表,会员单位代表即为理事人选;如果会员单位没有独立的实验室、设备(设施)、资产管理部门,可以推荐其它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 理事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原岗位,会员单位应向本会书面推荐新理事人选,并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一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六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研究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西省高等教育学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长会议的领导下,开展研究会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讨论和研究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三)执行理事会议决议;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五)向理事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定理事人员变动情况;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成员人数控制在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成员一般应是本科院校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高职高专院校的主管校(院)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常务理事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原岗位,会员单位应向本会书面推荐常务理事人选,并由理事长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网络、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常务理事会议的,则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成员数控制在常务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任期每届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因工作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由理事长会议提出调整建议方案。延长任期和岗位调整的建议,均需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江西省高等教育学会批准同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一般由重点高校的实验室工作分管副校长担任,常务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所在高校的实验室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受理事长委托负责本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理事长会议制度,理事长会议行使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责。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为理事长会议成员。理事长会议每年至少两次,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聘请著名教育家、科学家、工程技术与管理专家和领导干部为本会名誉理事长、顾问和特邀理事,并参加本会的工作,名誉理事长、顾问和特邀理事一般任期一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及若干工作机构,组织开展相应的活动。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各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提名,理事长会议审定。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由秘书处负责面向省内外征集高校及行业专家,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下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由非理事长单位人员担任。

第三十条 本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作年会(暨学术交流会)。各工作机构可根据各自的工作情况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章 经费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及企事业等单位的资助、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只限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委托理事长所在学校的财务部门代管。按照专项经费严格收支管理,并接受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换届之前,须由财务委托单位出具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和各类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一般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进行修订,修订稿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订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江西省高等教育学会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西省高等教育学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西省高等教育学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经费,在江西省高等教育学会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0年12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